新華社杭州3月30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定,今後備受矚目的審計工作報告要一律向社會公佈。有關部門對審計反映的問題不糾正的,省人大常委會可將該單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免職。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29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議意見,省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省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也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提出的疑問或者具體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要求省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作出答覆的,省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作出書面答覆,並且要求省政府將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條例規定,如果省政府和省財政、審計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對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決議中提出應予糾正的問題不予糾正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報批評,並責成省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