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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通知:加強記者站管理規範采編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 隋笑飛)為加強對報社記者站的管理,新聞出版總署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報社記者站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報社記者站依法從事與報社業務範圍相一致的採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必須由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開展工作,報社記者站記者的《新聞記者證》應註明報社及記者站名稱,即××報社××記者站,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不得在記者站從事新聞業務活動。報社及記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時間未滿一年的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在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

    在人員安排上,《通知》明確表示,報社記者站人員須為報社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報社簽有聘用合同的專職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記者站站長和記者,記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後勤人員必須與報社簽訂聘用合同,並不得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通知》規定,報社記者站登記註冊後,報社須在3個月內派遣記者站站長或者記者到記者站開展工作。報社應在記者站站長和記者上崗前,嚴格審核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領取《新聞記者證》的資格條件。記者站人員變更後,報社應立即登出並收回變更記者(包括離任和新任記者)持有的原《新聞記者證》,並在15日內將人員變更情況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在一個月內為新任記者申領新的《新聞記者證》。

    《通知》再次重申:報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新聞報道或者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採訪對象訂報紙、做廣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挾向採訪對象索取財物等行為。

    據介紹,該通知是《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補充性規定,主要針對當前記者站人員管理存在的具體問題,結合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記者證、記者站兩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記者站從業人員的管理依據更加明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紙出版單位管理職能劃分更加清晰,管理及處罰手段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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