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4月5日電(記者 趙展 顧玲)青海省日前出臺措施,在醫藥購銷領域實行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登記制度,凡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黑名單”的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得購入其産品。
記者日前從青海省衛生廳了解到,為了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行為,制止違反職業道德和市場規則的不正當交易,青海省衛生廳制定並下發了《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實施辦法》。
據青海省衛生廳新聞發言人介紹,醫藥生産流通企業給予採購、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採購人員、醫務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罪或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做出處理以及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療生産流通企業,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青海省還對醫療機構違反商業賄賂的行為做出了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採購人員、醫務人員收受醫藥生産流通企業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衛生行政部門將按照《藥品管理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醫務人員,將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