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責事項細化為效能低下等27類行為
■ 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先免職再做處理
今後,河南省鄭州市的縣(市、區)長、局長在工作中犯了錯誤,任何人進行的舉報,都可能由市長出面,啟動問責程序,追究這些領導的責任。另外,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附有相關證據的署名檢舉、控告材料,審計機關、行政監察等監督機關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等,也可能啟動問責程序。這是4月3日起,鄭州市政府開始試行的《行政首長問責辦法》中規定的。
鄭州市所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局委的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都要被問責。《辦法》還將這些問責事項,細化成效能低下、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等27類行為。例如,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機關工作人員多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內部管理疏鬆,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政首長將接受問責。
另外,領導還要為自己在公開場合的舉止言談負責任。《辦法》規定,行政首長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舉止不端,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也將接受市政府問責。
一旦行政首長被問責,採取的追責方式有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建議辭職、建議免職等方式。被問責的行政首長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免去其職務後,再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在調查過程中,擬問責的行政首長應當向調查組作出書面説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協助調查組的調查工作。擬問責的行政首長阻撓或者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提請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暫停被調查人執行職務。調查組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市長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市長接到調查報告後,應當在15日內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並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
據悉,《行政首長問責辦法》是《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行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配套文件,4月3日,《鄭州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鄭州市機關效能監督投訴工作辦法》(試行)也同時面世,領導批准錯誤聽證建議也要負責,公務員辦事拖遝要受處分。
“問責制的目的是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出臺操作性強的措施非常有意義。”鄭州市常務副市長李柳身表示,“希望通過這些措施完善政府內部監督機制,使行政監督無處不在。”(記者曲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