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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完善經濟適用房居住、交易等配套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4月9日電(記者吳華國)江西省建設廳日前編制出臺的“推進經濟適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題解答”,就廣大群眾關心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範圍、政府回購等問題,作了詳細解答。

    由於江西經濟適用房的定價只相當於市場同質房價的一半左右,因此,這個省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只能用於購買者及其直系親屬居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上市交易。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若干年後隨著其經濟條件改善,想換大的商品房,其自願退還給政府的經濟適用房,政府將按屆時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收購,政府不再對購房人補償其已支付的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利息。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都具有均等的財産佔有權和居住權。屆時家庭成員之間就經濟適用住房問題發生糾紛時,可根據産權均等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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