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的企業破産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企業破産管理人制度,日前有了嚴格規範。和企業破産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將實行管理人名冊制度,並規定了對管理人的指定和監督,從而保證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據介紹,企業破産管理人在企業破産過程中負責債務人財産管理及其他事務,由專業機構和人士擔任管理人,有利於破産企業財産的追償。依照司法解釋,管理人名冊分為社會仲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個人管理人名冊。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時,應當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仲介機構及專職從業人員數量和企業破産案件數量,確定由本院或者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管理人名冊。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條件的社會仲介機構及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經法院審定的管理人名冊,要通過全國有影響的媒體公佈,同時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該負責人強調,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採取輪候、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
根據企業破産法規定,管理人履行了法定職責,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司法解釋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産價值總額,在一定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吳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