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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食用農産品生産過程中禁止施用城市垃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4月20日電(記者 來建強)20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州市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正式發佈並施行。新的《福州市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特別規定,農産品生産過程中禁止施用城市垃圾。

    新辦法明確規定,食用農産品生産過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農業生産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産、捕撈、採集食用農産品和建立農産品生産基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生産和處理食用農産品。對違反這些規定的,由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州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城市垃圾主要有工業垃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前兩類垃圾不能作為肥料毋庸置疑。生活垃圾不能用作肥料,原因在於目前未對其進行分類處理,廢電池、塑料等有害物質與其混在一起。在福州的一些城郊接合地區,很大一部分生活垃圾曾被當作種菜肥料,用工業廢水澆菜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導致了重金屬、化學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菜地,被蔬菜吸收,有害消費者健康。

    新的《福州市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還增加了對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銷售、使用違禁的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等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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