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事前幫忙調解勞動糾紛,有助於緩解現場氣氛,也使我們當事人的心情沒那麼緊張了。”日前,成都某改制企業職工許志明在法院對記者如是説。為解決勞動糾紛近年來他多次上法庭,在得知四川省即將開展法院委託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試點後,他認為這項舉措有意義。而四川省總工會法律部負責人也稱,此舉將充分發揮黨和政府主導的群眾維權機制和工會組織在處理勞動糾紛案件中的獨特作用。
據介紹,今年3月20日,四川省高院邀請省總工會、省發改委、省經委等單位舉行維護農民工權益座談會,通報了全省法院維護農民工權益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會上,省總工會就建立特邀工會調解員制度,由工會調解員參與調解勞動糾紛案件的建議,獲得與會者的贊同。
經商討,省總工會與四川省高院聯合發文,正式確定由法院委託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首先在成都、德陽、廣安進行為期一年的試點,試點完成後,在總結完善的基礎上,推行全省。有關人士稱,這一嘗試在全國尚不多見。
根據要求,試點地區的中級、基層法院將會同同級工會組織,從工會組織中選聘特邀調解員,建立特邀調解員庫。選聘範圍包括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産業工會工作人員,工會公職律師和工會組織聘用的專業法律人員,熱心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的人民陪審員等。
特邀工會調解員實行回避制度,聘期一般為5年。經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協定後,法院將依法確認其效力並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由當事人、特邀工會調解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