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4月27日電(記者周華)即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對通航河流斷航施工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這意味著,自5月1日起廣西境內水運企業和船民將從斷航施工方獲得適當賠償。這是27日,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獲悉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攔河閘壩工程施工確需斷航,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的費用明顯高於賠償費用的,船閘建設單位可以在與水運企業簽訂賠償協議後不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未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或者未簽訂賠償協議的,不得斷航施工。
這一規定將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或是採取補償方式解決施工斷航帶來問題的選擇權利,交由船閘建設單位(即水利樞紐或電站,也是船閘所有人)和水運企業協議確定,從中選擇最優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斷航施工賠償協議後,可以不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陸瑞華説,由於廣西境內不同河流的貨物運輸量差異巨大,隨著公路、鐵路運輸網絡日趨完備,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對解決施工斷航所導致的船閘所有人與水運業主之間的矛盾未必是最優選擇,甚至會造成巨大的浪費。這一規定的出臺,將會在維護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給施工提供選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