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我國60%以上的國土為民族區域自治地區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丁銘)記者日前從國家民委獲悉,我國60%以上的國土為民族區域自治地區。2006年,我國民族地區生産總值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13.5%。
1947年5月1日,我國第一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宣佈成立。此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和基本制度,成功實施至今。
據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毛公寧介紹,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一個民族可以建立一個或同時建立幾個自治地方,也可以和別的民族聯合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雜散居地區為便於從民族特點出發扶持其發展,還可以建立民族鄉。
我國少數民族人數佔全國總人口的6%。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成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即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同時還建立了1500多個民族鄉。全國55個少數民族,已有44個少數民族實行了區域自治,自治地方佔國土總面積的64%,實行自治的民族人口已佔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8%。
據初步核算,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3個多民族省去年生産總值突破2萬億元,達到20518億元,比上年增長13.5%。
據內蒙古自治區提供的數字,2006年全區國內生産總值達4790億元,是60年前自治區成立之初的892倍多,位居全國第17位。“十五”期間,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增加值達到2000億元,佔地區生産總值的41.67%。內蒙古自治區國內生産總值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長。
毛公寧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推行,進一步鞏固了我國的統一和邊防的穩固,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同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數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權利、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和平等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使少數民族真正實現了當家做主。
民族區域自治給我國民族地區帶來實惠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丁銘、張景勇)記者近日從國家民委了解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實施60年來,給民族地區帶來巨大實惠。
民族地區經濟快速發展。2006年,民族地區生産總值突破2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3.5%。文化事業得到長足發展,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已有文化事業機構9000個左右。
少數民族幹部隊伍不斷壯大。2006年,我國有少數民族幹部291.5萬人,比2000年增長2.6%。全國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中,少數民族幹部4.5萬人,比2000年增長12.5%。
我國為加大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力度,決定從2005年起在少數民族地區試點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爭在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總數1.5萬人的規模。
目前,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我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比例超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