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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將會使“陽光環保”更“陽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顧瑞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在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我國政府部門發佈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法規,也是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發佈之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

    環保部門必須公開十七方面環境信息

    我國現有的環境法規中雖然有信息公開的原則,但誰來公開、對誰公開、怎樣公開以及不公開怎麼辦等問題,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給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造成了巨大障礙。《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強制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向全社會公開重要環境信息,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平臺。

    《辦法》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五章二十九條,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範圍、程序和責任,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職責範圍公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個方面的環境信息,涵蓋了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以實現責任環保、透明環保、陽光環保;特別是對污染嚴重企業,如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必須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對此,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説,出臺《辦法》,就是希望能夠以此為起點,推動一系列關於公眾參與的體制和政策變革。此《辦法》的最大意義在於把“不公開為慣例、公開為特例”變成了“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

    專家認為,制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是環保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對於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提高環保工作透明度,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要求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眾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我國的環保不是垂直管理,環境信息的公開勢必在有些時候會和地方利益衝突,如果地方環保部門不按《辦法》執行又該怎麼辦呢?潘岳説,《辦法》對此作了約束性規定:地方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上一級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辦法》規定的兩類信息公開主體,一類是環保部門,另一類是排污企業,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説,這既對政府和企業環境行為是一種約束,同時,公開能夠督促政府和企業採取更有效的環保措施,提升責任心和透明度,促進環境領域的良性監管。

    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保的基礎性的一步

    談到公眾在根據《辦法》要求環保部門或企業進行信息公開時可能會存在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説,《辦法》規定了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因為目前國家尚未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做出嚴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為不公開環境信息的藉口。王燦發建議,對現有的環境方面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清理,明確列出哪些情況和內容屬於國家秘密,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凡未列入其中的,就應該公開。

    一些人對公眾的關注和參與度表示了憂慮。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説,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來看,公眾對它的關注度還遠遠不夠。這可能是由於公眾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專業知識去參與,這時民間環保組織就應當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更好地起到政府、公眾和企業間橋梁的作用。

    潘岳表示,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保的基礎性的一步,下一步應該是公眾對政府環境決策的參與權。比如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公共事務,各級政府應該舉行符合一定程序標準的聽證會,邀請公眾發表意見,並對是否採納、如何採納公眾的意見做出合理、及時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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