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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行政審批改革:藥品審批究竟“痛”在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8日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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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降價死、隨意升“國標”、研製造假……諸多怪狀,暴露“權力黑洞”;濫用審批權、只審批不監督、責任缺位……受賄窩案,牽出“源頭污染”。

    “鄭筱萸受賄案和一系列藥品事件,最直接和最集中反映的問題是,某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濫用手中的行政審批權。”

    在不久前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審改辦審核督察組副組長彭忠義這樣分析。

    一年1萬多審批事項,新藥審批僅百餘

    藥品名稱為何滿天飛

    老百姓常説“藥品降價死”:某些藥品價格一下調,立刻就在醫院、藥店消失。

    降價藥實際上都還在,只是改了名稱、包裝、劑型,穿上了新衣,價格高出許多。

    多次降價,多次更名,同一種藥品有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商品名稱,有時連醫生也被搞暈。比如,“頭孢曲松鈉”因産地、藥廠不同,就有頭孢三嗪、羅氏芬、麗珠芬、菌必治、康力舒、亞松等20多個名稱。而羅紅黴素有40多個、阿奇黴素有近百個商品名或者商標。

    據不完全統計,藥監部門一年1萬多個審批事項,其中大部分是這類改包裝、改規格的行政批復,真正有關新藥的審批其實只有百餘個。

    “只有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以及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才可能有商品名。”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吳湞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藥監局批准的有商品名的藥品只佔藥品的4%。其中2006年批准的藥品商品名為731個,這其中還包括很多進口藥品。”

    審批事項和藥品商品名之間的差別,暴露出審批權力被濫用的問題:監管部門只審批不監督,對市場上藥品的商品名稱滿天飛的狀況沒有及時發現並加以控制。更有人質疑:企業沒有任何依據改劑型、改規格,完全是為了規避價格監管,為何能通過審批關?

    郝和平,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2002年9月到2004年9月,兩年間為多家醫藥公司申請批准生産醫療器械産品“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現金、轎車等折合人民幣81.6萬元。2006年11月,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企業逐利,監管部門更應充分行使審批權,對隨意改頭換面的藥品加大退審力度。”吳湞説。

    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藥品的命運

    鄭筱萸們的“審批權”有多大

    鄭筱萸案,暴露出的實際上是整個藥品審批領域的“黑洞”。

    2001年前,我國的藥品實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兩級標準。2001年12月1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標準進行了改進,規定只實行一級標準,即國家標準,取消了地方標準。

    當時,對於按地方標準生産的企業,只要經過審查,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經過批准可以上升為國家標準藥品,不符合的就必須淘汰。

    這就是“地標升國標”,這本應該是藥品質量的一次優勝劣汰。但是,一些不該升入國標的品種,也進入了國標行列。而且,藥品註冊與後續監管嚴重脫節,使一些基礎工作粗糙、技術要求不明確的藥品也獲得批准,這當中,就有個別審批人員,利用手中的審批權,收受賄賂,違規審批。

    藥品研製造假,在審批中也不鮮見。

    據西部地區一位知情人士講,一些生産所謂新藥的企業,就是把民間驗方製成成藥,冠以地方特色中成藥、天然藥物的名目申報新藥。填寫的相關資料中涉及的臨床試驗數據常常是編造的,實際上根本沒有做過臨床試驗。這樣的資料首先報送地方藥監部門。地方藥監因為只負責審核,並沒有審批權,相當於備案,一般不會遇到問題。上報國家局後,本該用於研發和臨床試驗的大筆資金,此時就會發揮作用——疏通關係,包括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審核的專家,如果關係“硬”,一兩個月就能拿到批准文號,如果關係不“硬”,等上一年半載也很平常。

    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負責人張偉説,藥品研製造假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對藥品註冊原始資料核查的責任主體缺位,不論地方藥監部門,還是國家局的審批各環節,都不對原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藥品註冊只審批、不監督,給研製藥品造假提供了空間。由於審批制度的不完善,個別人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沒有制約、沒有監督,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藥品的命運。

    到期老藥“再註冊”,“三制一化”防暗箱

    藥品審批改革正升溫

    “去年國家藥監局一共查處了3435個品種,遏制了濫用商品名的勢頭。”吳湞説。

    腐敗窩案給藥監系統極大震動,除了加大查處力度,一系列規定辦法出臺,劍指行政審批。

    今年初,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要對批准文號有效期滿5年的藥品進行再註冊,淘汰生産技術落後、沒有完成醫學藥學再評價、不良反應嚴重的藥品。

    對《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有關審批權力的配置、監督,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已經做了進一步修訂,目前正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年內有望出臺。

    為了避免藥品審批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不久前還作出決定,在藥品審評審批中實行“三制一化”。

    吳湞解釋説,“三制”一是實行審評人員集體負責制,目的是防止個別人濫用審評審批權力。二是實行審評審批責任追究制,只要有違法行為,追究到底,絕不姑息。三是實行審評審批檢驗人員公示制,將藥品審評審批置於社會監督之下。“一化”就是信息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正在建設藥品審批的信息平臺,逐步實行藥品審批網上受理,網上審批,陽光操作,公開透明。“越公開、越透明,審批的有效性越高,防止腐敗的效果就越好。這是行政審批改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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