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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聯手鐵腕執法 從根兒上治理小煤礦安全生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1日   來源:人民日報

    5月10日,國家安監總局通報的5起重特大事故中,有4起是煤礦事故。國家安監總局等七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管理人員“真材實料” 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

    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責任重大。安全、生産、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等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産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産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其中礦長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産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生産、輔助單位要配齊具有相應安全生産管理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科學嚴謹的現場管理,是確保小煤礦安全的關鍵。為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意見》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生産、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

    礦井要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每個礦井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於5人。

    ●安全生産技術先行  礦井每旬1次全面測風

    為確保礦井生産系統完善可靠,回採工作面要採用正規壁式採煤方法,嚴禁巷道式採煤。年産6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年産6萬噸以上礦井的一個採區只準一個採煤工作面、兩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産。

    由微風或無風作業引起的瓦斯爆炸屢禁不止。為此,技術負責人必須每旬對礦井組織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採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礦井必須安裝瓦斯監控系統,採掘工作面要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建立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每月組織一次技術分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技術問題。一旦發現在技術上不能保證安全生産的,要立即停止生産。

    ●井下工人應保盡保  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

    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併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井下作業。

    《意見》特別強調,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不得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産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産。煤礦違規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煤礦須進行不少於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學時。

    ●部門聯手鐵腕執法 事故主要負責人面臨資質處罰

    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監察、國土資源、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統一行動,嚴厲打擊煤礦生産中的違法、違規和非法生産行為。對不服從政府依法監管,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煤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停産整頓、吊銷相關證照、依法關閉等行政處罰。

    嚴格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事故的小煤礦主要負責人要予以資質處罰:對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至2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暫扣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頒發。(原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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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煤礦佔全國礦井總數九成  事故死亡人數和重特大事故數佔2/3以上

    小煤礦是指年生産能力30萬噸及以下的煤礦。目前,我國小煤礦佔礦井總數的90%左右,其産量佔全國1/3。小煤礦安全條件差、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突出,事故死亡人數和重特大事故起數佔全國煤礦總數的2/3以上,安全生産狀況十分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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