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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1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國證監會5月20日公佈《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

    根據辦法,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另外,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自處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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