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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知要求確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記者 劉羊旸)記者21日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勞動保障部和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確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通知稱,各地在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通知指出,根據有關規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通知強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

    各地要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被徵地農民的監督。

兩部門發佈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2006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

    2006年,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地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和基礎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

呼和浩特被徵地農民將被納入城鎮再就業服務體系

    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呼和浩特市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培訓管理辦法》規定,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將納入城鎮再就業服務體系,凡屬呼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在校生除外),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已參加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尚未就業的人員,可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現行的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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