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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將立法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拉薩5月29日電(記者王攀)西藏自治區主席向巴平措29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表示,為了有效防止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畫等在內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流失,建議在文物所有權、標誌説明、歷史風貌保持等多個方面明確法律規定。

    向巴平措在提請審議的報告中表示,本次條例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制度。與現行法規相比,本次修訂增加條款,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為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此外,結合西藏文物保護存在的特殊情況,條例草案還就有關文物的所有權進一步明確,規定“自治區宗教活動場所收藏、保管的文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提供給宗教教職人員使用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使用者應當依法承擔保護的義務,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草案還增加條款,規定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或具有顯著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意義的街區、村鎮給予特殊保護。

    西藏自治區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楊一明介紹説,本次修訂還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説明,應當用藏、漢兩種文字書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移動、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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