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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藥企商業賄賂"黑名單"的産品兩年內不得銷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29日電(記者孟昭麗)福建省將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黑名單”,對列入該名單的經營企業,全省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銷售的相關産品。

    福建省衛生廳近日下發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實施辦法》,將以下行為列入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反貪部門認定有行賄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依紀作出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設區市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並經設區市衛生局審核認定;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並經省衛生廳審核認定的。

    根據規定,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生産企業(含代理人),福建全省醫療機構兩年(從生效之日起)內不得購入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相關産品。對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經營企業,全省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銷售的相關産品。

    據了解,總公司授意或明知而不制止子公司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總公司與子公司將共同承擔責任。同時“黑名單”將在《福建衛生信息網》上向公眾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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