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5月30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少光30日表示,香港證監會被賦予多項監管權力,如有權向上市公司及與這些公司密切相關者蒐集文件並要求解釋,有權對包括保薦人在內的證監會持牌人行使紀律處分等。
李少光表示,香港《公司條例》規定,發行人的董事就招股章程中的錯誤陳述負民事和刑事責任。近年來,香港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採取多項措施,確保招股書的內容準確,如根據“雙重存檔制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必須同時送交證監會存檔。任何人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重要資料,則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可處罰款及刑事監禁。
李少光説,新的保薦人管理制度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新制度,只有符合嚴格資格規定的仲介人才可繼續擔任保薦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