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廣東,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情況、企業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等企業信用信息,都將由行政部門予以公開。日前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草案修改稿)》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行政部門應當將依法履行職責中掌握的企業基本登記事項、組織機構代碼;企業不動産、依法應登記的動産的基本登記情況;企業的重要設備、設施以及産品的監測、檢驗、檢疫結果;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記錄;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和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情況;對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對企業重大質量、安全生産、環境污染等事故的責任追究情況;企業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等予以公開,並通過協調,逐步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共享。(賀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