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6月1日電(記者朱薇)今後在重慶,行政機關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必須對因此受到財産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補償。5月31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的《重慶市行政許可補償暫行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目前已頒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補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導致實施行政補償無法可依,操作中缺乏統一性。”重慶市法制辦副主任李勇儉説,為強化行政機關誠信意識,重慶決定建立行政許可補償制度。
根據《辦法》,行政許可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都沒有過錯,行政機關因客觀原因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而此補償的財産損失包括直接財産損失和為防止損失的擴大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補償可採取支付補償金、實物補償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此外,《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時,必須製作申請補償告知書,一併送達被許可人,其申請補償的時效為兩年,具體補償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雙方協商一致下,被許可人獲得補償的時間將不超過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