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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規定單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6月1日電(記者 許祖華)用人單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應當為其病情保密。這是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日通過的《陜西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的一項規定。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陜西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療檢查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的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物;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住院及治療等費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的工作可能傳播、擴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為其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勞動關係,並對病狀和調整原因承擔保密責任。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將從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在鄉鎮、社區建立關愛場所,提供心理、醫學諮詢服務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營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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