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旭東 姚均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8日公佈並實施《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批准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暫行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境內金融機構範圍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二是明確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條件。三是明確審核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程序。四是與香港金融市場管理制度進行銜接。五是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以及債券本息所涉及的資金匯劃進行了規定等。
根據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應向央行遞交相關申請材料,並抄報發展改革委。央行會同發展改革委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最近3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有關規定;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
央行表示,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有利於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往來,為香港金融市場增加新的市場主體和債券幣種。
央行還介紹説,目前人民幣業務在香港發展良好。到今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香港人民幣存款餘額已達255億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