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 趙曉輝)中國證監會9日在其網站上公佈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分總則、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登出、執業規則、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等6章共36條。
這一管理辦法所指的期貨從業人員包括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等。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根據辦法,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保證;在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根據辦法,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並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辦法規定,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也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辦法,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證監會表示,這一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擬,意見徵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辦法施行之日起,2002年1月23日發佈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就期貨公司高管等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 趙曉輝)中國證監會9日在其網站上公佈《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分為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行為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共64條。
這一管理辦法就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於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者應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此外,申請者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辦法第18條列出了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9種情形,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辦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第39條,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並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並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辦法第6章共5個條款對上述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第61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證監會表示,這一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擬,意見徵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辦法施行之日起,證監會發佈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關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細則》、《關於落實對涉嫌違法違規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通知》等同時廢止。
關於公開徵求《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我會草擬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現公開徵求意見。
請將意見或者建議以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的形式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反饋我會。
感謝對我會工作的支持。
電子郵件 cuinan@csrc.gov.cn
傳 真: 010-880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