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趙曉輝、任芳)中國證監會20日公佈一項試行辦法,將於7月5日起允許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在內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境外證券業務。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開放更上一層樓。
今年5月,第二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達成共識,中國將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額度從100億美元提高到300億美元。同月,中國銀監會修定辦法,允許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産品投資境外股票市場。
“引進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國內,允許境內機構投資海外,都是中國股市日趨開放和國際化的體現。”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説。
中歐基金董事長常(吉加吉)表示,允許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是好事,對行業未來的國際化發展是有好處的。中國在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同時也不要束縛住自己的手腳,要鼓勵自己的機構投資者走出去,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他説,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不僅能募集資金,更能儘早儘快地熟知國際市場的規則,培養國際視野,與國際市場快速對接。中歐基金在發展戰略中也考慮到這個業務,需要分階段推進。作為合資公司,中歐基金髮展境外證券業務有一定的優勢。
華安基金管理公司蘇圻涵説,相對於銀行QDII辦法來講,這一針對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試行辦法沒有股票投資份額的限制,並且投資範圍更廣泛、品種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産品,更具靈活性和多樣性,能夠真正起到培養國內機構國際化管理能力的作用。
北京一證券公司負責人説,試行辦法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證券公司“靠天吃飯”和單純依靠國內市場的現狀,為它們提供了新的贏利模式和贏利渠道。
他認為,雖然前景看好,但目前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投資海外意味著投資者不但要承擔投資風險,還將面臨匯率風險,因而試行辦法的出臺短期內也不會有太多的業務,因而對市場的影響也會有限。
試行辦法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凈資産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産的要求。對於證券公司,試行辦法要求,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且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産。
“這些準入條件相對較高,主要是為了在起步階段能夠‘做好’而不是‘做快’。”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強説,短期看,大約分別有10到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符合準入條件。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程偉慶認為,雖然試行辦法對資質的要求比較高,但這有助於延長機構投資者的産品線。從另一角度來看,這也是化解當前流動性過剩的舉措,對人民幣升值壓力也能起到緩和作用。他預計,此舉會從一定程度上縮小A股和H股的差價,對H股會起到拉升作用,但對A股的影響不好判斷。
自去年以來,中國A股市場指數不斷攀升,同時在A股和H股上市的公司股票價格出現較大的差別。
賀強認為,辦法的出臺短期對國內A股市場將産生一定影響,但影響不大,而且影響主要體現在心理上,實質影響很小。目前國內的券商和基金公司在海外還沒有分支機構,要投資還需要委託境外機構,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海外投資成本,再加上人民幣升值預期,預計短期內不會出現資金大規模流出現象。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6號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07年4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證監會通知實施機構投資境外證券辦法有關問題
為落實《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做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工作,證監會現將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詳細
證監會:允許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中國證監會20日公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通知,意味著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為境內居民提供境外理財服務的業務即將展開。《辦法》對QDII準入條件、産品設計、資金募集、境外投資顧問、資産託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通知則對《辦法》有關內容及其實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辦法》和相關通知都將於7月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