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聽取國務院法制辦
關於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規章進展情況彙報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進一步檢查分析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規章情況,是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十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3日在京舉行,聽取了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規章進展情況的彙報,並進行了討論。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實施20多年來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提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意見和建議,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整改。在23日的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了落實整改建議,制定配套法規規章的情況。據介紹,截至2007年6月,教育部、衛生部、人事部等9部門已制定21件配套規範性文件,發展和改革委、民政部、交通部等8個部門有9件配套規範性文件正在制定中。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規章建設取得較大進展,正在向著長效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方向邁進。
聽取彙報後,委員們圍繞抓緊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問題進行了討論。他們認為,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權利,促進民族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的基本法律,在貫徹實施中,需要出臺配套的法規、規章、措施和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予高度重視,儘快抓緊做好制定、完善配套規章、措施和辦法的工作,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加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以便於具體實施。
委員們指出,制定配套法規規章,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統籌規劃、協調安排、立足當前、兼顧長遠。既要體現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又要為進一步加快發展和加大扶持力度留下餘地。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有利於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有利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有利於調動各族群眾的積極性,體現出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加大扶持、促進發展的政策導向。
委員們認為,制定配套規章、措施和辦法,要維護法制統一,做到立、改、廢並舉。新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同時還要注意確保本部門已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不與上位法相抵觸。要本著“缺什麼制定什麼,哪不合適就修改哪”的態度,對本部門的已有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努力維護法制的統一。
委員們認為,開展配套規章、措施和辦法的制定工作時,應該立足實際,實行穩步推進。要注意總結和吸收本部門在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將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多吉才讓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