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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增條款明確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正在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應對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作出規定。

    勞動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草案: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勞動合同法除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外,還應著重解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這樣可能造成勞動關係僵化,建議再作斟酌。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據此,法律委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委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草案堅持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相關條款,堅持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勞動合同法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應予以保護,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應有所體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勞動合同不同於經濟合同,前者是由屬於社會法的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後者是由屬於民法的合同法調整的。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一條規定修改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草案加強職業病防治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增加相關條款,要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據了解,在我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我國各類企業中,中小企業佔90%以上,其職業病危害突出。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等情況。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八項修改為“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的條款之一。

勞動合同法將部分適用事業單位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條款,使其可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事部提出,目前事業單位對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聘用制,與企業全面實行的勞動合同制有許多不同之處,納入本法調整範圍需要慎重,建議本法的調整範圍還是與勞動法的規定相一致為妥。

    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就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合法權益給予有效保護,建議本法根據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同時,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十六條修改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草案有望提交表決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周婷玉)旨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這部法律草案有望幾天后提交表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三審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

    草案堅持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同時,明確勞動合同法草案可部分適用事業單位,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草案還明確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草案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同時,勞動合同法草案還增加相關條款,要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005年12月,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佈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共收到全國各地群眾對這部法律草案的意見19萬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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