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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草案吸收社會各方意見後首次“亮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周婷玉)就業促進法草案吸收全國意見後,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充分吸取了社會各方的意見,並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就業促進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公佈第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1021件。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有: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及就業援助等。

    就業促進法草案增補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草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草案還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就業工作。

    同時,草案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

    另外,草案細化就業援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産生活結合起來,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據統計,“十五”期間,城鎮新增就業4200萬人,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4000萬人。但是,“十一五”期間,我國的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 

就業促進法強調公平就業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

    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實行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是就業促進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業促進法草案關於公平就業的規定比較分散,也不夠充實,建議增加有關內容,並以專章集中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公平就業”一章,作為第三章,規定如下內容:(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3)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4)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5)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6)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禁止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就業促進法草案細化就業援助規定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修改補充相關條款,細化就業援助規定。

    就業促進法草案第五章對就業援助做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草案的規定過於原則,應明確就業援助的具體措施,界定“就業困難人員”的概念,並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就業促進法草案做修改補充。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産生活結合起來,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於給予就業援助家庭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就業促進法草案強化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增補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

    就業促進法草案第二章對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做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些地方、專家提出,應將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有效的並且需要長期執行的國家促進就業政策,包括財政扶持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來。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就業促進法草案做修改補充。

    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等的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明確,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給予稅收優惠:(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四)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或者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五)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對符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有關行政事業收費。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增加就業,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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