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周婷玉)24日提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規定,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有些地方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並不禁止企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應明確體現這一原則,以既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促進國內企業做大做強;又有利於預防和制止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7種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明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反壟斷法草案不再規定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艾福梅)鋻於各方面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意見不一致,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不再規定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
反壟斷法草案初次審議稿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範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對這一條規定提出不同意見:有的認為申報標準定得過低;有的認為申報標準不宜定得過高;有的建議分行業規定不同的申報標準;有的建議在申報標準中增加經營者所佔市場份額等指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申報標準定得過低,企業合併動輒就要申報審批,不利於國內企業通過兼併做大做強;申報標準定得過高,又不利於防止因過度集中形成壟斷。鋻於各方面對申報標準的意見很不一致,同時考慮到申報標準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情況變化加以適時調整,法律以授權國務院作具體規定為妥。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由國務院作出規定並適時調整。反壟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反壟斷法草案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艾福梅)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總則”增加了一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這體現了本法對行業協會作用的重視。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到一些地方調研,聽取部分行業協會、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專家的意見。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提出,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們的行業和企業應立足全球市場,增強整體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照本法和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公平有序競爭,防止惡性競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了上述規定。
反壟斷法草案:既防止集中壟斷 又允許做大做強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周婷玉)“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這是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中新增加的一條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提出,制定反壟斷法,應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於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併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産業集中度,增強競爭力。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規定的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反壟斷審查制度的同時,在“總則”中增加了上述條款。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産生的有利因素明顯大於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明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或者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産,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經營者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草案禁止大型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周婷玉)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規定,禁止大型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到一些地方調研,聽取部分行業協會、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專家的意見。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對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的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國家應予保護;同時,應對其産品和服務的價格,依照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同時草案還規定:“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