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黃康生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接受黃康生辭去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