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新華社記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近日就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傳銷活動等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徵?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問: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問:什麼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諮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産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儘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問: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問:如何識別非法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避免上當受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會給上當購買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條件、審批程序、發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嚴格規定。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等),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經證監會核準。凡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告其招股説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公眾購買股票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申購和交易。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公告招募説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作為該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經證監會認定的機構發售;公眾應當通過這些合法的機構申購。一些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和機構,通過小廣告、信函、網絡信息、手機短信、推介會、自行或者雇人遊説等方式,散佈所銷售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購買後可獲得高額回報等謊言,誘騙公眾購買。對這些非法的證券活動,公眾務必提高警惕,不要上當受騙,避免使自己的財産遭受損失。
問:股市熱引發了所謂的“地下基金”流行,請介紹一下“地下基金”有什麼特徵?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從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已查處的案件看,“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謂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進行斂財活動,它們大都無固定場所、地點,主要以網絡、電話等媒介,以發展會員傳銷等方式進行地下犯罪活動,資金存取、轉移全都通過“一卡通”銀行賬戶進行。其突出特徵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有的以傳銷為手段,以境外“基金”為幌子,以互聯網為載體,是一種新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
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問:目前國家對社會造林是如何規定的?其本質含義是什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憑藉自身的經濟實力,依法直接從事林業建設,特別是鼓勵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從而加快國土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狀況和人的生産生活環境。
在林業建設活動中,經營主體必須遵守林業社會融資、廣告宣傳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並自覺接受國家林業和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國家對林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種植、伐林、林木營銷等各個環節均有相應的管理規定。
問:什麼是傳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拉人頭”傳銷、騙取入門費的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三種形式。
問:傳銷屬於國家禁止的行為,那麼,傳銷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傳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傳銷涉及地區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有非法集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誘騙了大量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2)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産安全。傳銷違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繼發性,由此引發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案件。據統計,2006年,全國由傳銷引發的殺人、搶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時,因傳銷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給不少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
(3)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也日益突出。傳銷組織者對參與人員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唆使參與人員阻撓、對抗執法部門,圍攻、打傷工商、公安執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抗性日益加劇,而且不斷引發群體性事件。傳銷不但極大損害群眾利益,還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