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劉錚、周婷玉)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13日在政府網進行訪談時透露,就業促進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單位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源攜帶者為由而拒絕錄用的規定。
劉丹華在就“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問題”進行在線訪談時坦承,勞動保障部、衛生部《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只是政府的一個態度和指導性的意見,當前這項工作還沒有法律法規作依據,所以現在不能對違反者設立行政處罰。
劉丹華透露,就業促進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徵求意見,其中對就業歧視方面的反映強烈,現已準備把公平就業作為專門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單位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源攜帶者為由而拒絕錄用。
“如果就業促進法包括這個內容、今年能夠獲得通過的話,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就有法律依據了。”劉丹華説。
根據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5月1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用或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