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 張曉松)“審計確實是得罪人的,但是我覺得這種得罪人非常必要。因為,國家的財政本來就應該有人去監督它。當這種制度已為大家所接受的時候,大家都依法行政,我也用不著得罪那麼多人了。”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24日在中國政府網接受在線訪談時説,“審計應該形成一種制度,成為經常性的工作。”
“我不贊成‘審計風暴’這一提法”
“我曾經多次表示,我不贊成‘審計風暴’這一提法。”李金華認為,刮“風暴”是一種不規律的行為,風暴過去以後一切也都平息了。審計應該形成一種制度,成為經常性的工作,“這比颳風暴要好”。
談到審計這種制度背後的源動力,李金華認為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我國的審計制度法律依據是憲法,憲法對審計制度有明確規定。當然,還有審計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也有所規定。第二個就是人民群眾的需要,人民群眾需要了解納稅人通過納稅形成的國家財政資金是怎麼使用的,我們應該對納稅人、對社會有一個交代。”
“審出問題不處理,等於沒有審”
“審出問題不處理,等於沒有審。”李金華指出,審計的目的就是要發現問題;發現問題的目的就是要整改、糾正這些問題,同時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使我們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使資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
據李金華介紹,近年來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審計報告,十分注意反映審計整改情況。每年12月,審計署還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一個關於審計整改情況的全面報告。
李金華説,與西方審計制度不同的是,中國的審計不僅要發現問題、披露問題,而且要做出審計決定、提出意見、要求整改,要跟蹤、蒐集整改的情況和結果。有些問題還需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所以,中國審計承擔著督促整改的責任。
“建立起健全的、科學的問責制度”
據李金華介紹,審計查出的問題如何處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如果問題屬於一般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審計機關就做出處理決定,有些錢要追回上交財政,有些稅必須補交,有些賬目要進行調整等。如果問題涉及經濟犯罪,審計機關就要移交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由他們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如果問題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審計機關可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去追究責任。
“中國應該建立起健全的、科學的問責制度。應該説,審計將來能夠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促進建立問責制度。”李金華表示,目前有些問題已經實行了問責,追究了有關人員的責任。但是,由於制度和體制還不夠健全,有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問責。因此,要問責首先要完善問責制度。
“儘快修改預算法”
李金華在談到中央部門“屢查屢犯”問題時表示,屢查屢犯確實存在,這既有認識上的原因,也有利益驅動的原因,還有制度方面的原因。目前,預算本身還缺乏科學、合理的定額和標準,有些預算還不夠細化;另外,預算的公開度、透明度還不夠,缺乏廣大群眾的參與、管理和監督;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還有不完善的地方,違反預算制度的處罰性規定不是很具體、很嚴格。
“我覺得,還是要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們國家的預算管理制度,特別是應該儘快修改預算法。只有這個制度完善了,大家才能夠嚴格地按照制度去執行,屢查屢犯問題才能夠得到逐步解決。”李金華説。
“有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
李金華認為,有些部門問題多、管理亂與這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有關。
他説:“現在有些部門把相當多的精力放在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上,工作量也是很大的,這不能説他錯,這也是對事業負責任。但正是由於這樣,往往容易忽視內部的嚴格管理,容易忽視對審批項目的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就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如果説內部控制再不嚴格,再有個別人以權謀私,去尋租,後果就會更嚴重。”
李金華認為,今後應當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改革,減少政府審批項目,使政府部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檢查、督促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上。
“準備商請某部門對審計署進行審計”
那麼,由誰來審計審計部門呢?李金華透露,最近審計署研究決定準備商請某個部門對審計署進行審計,而且在地方上也將採取同樣的辦法。
李金華認為,由另外一個部門對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因為,審計機關自身不是沒有問題,因為它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審計部門雖然也對自己進行過一些審計,但是沒有進行外部審計,而內部審計往往不能完全具有客觀性;另外,如果沒有外部的監督自己可能會形成“燈下黑”。
“如果失去外部的監督,完全靠自身的力量,我看難以完全解決問題。”他説。
地方審計部門面臨三大困難
談到當前影響地方審計部門工作力度和工作效果的因素時,李金華認為有三大困難:一是審計人員嚴重不足,人員結構不合理,有相當一批人不能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是外部環境差,越到基層,要想真正獨立地、嚴格地進行審計就會遇到越多困難,比如領導説情;三是審計經費不足。
“地方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還會遇到不少的阻力和困難。”李金華説,有的被審計單位人員不及時提供賬冊和資料,有的不配合提供現金和實物,有的單位不提供證據,有的經手人不簽字,還有相互串通,做假賬、做偽證,甚至跟蹤、竊聽,恐嚇、設陷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