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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治理"四小"單位用工不法行為 不備案可罰2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31日   來源:工人日報

    日前,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於加強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見》。今後,勞動用工不備案、強迫超時超強度勞動、違法使用童工的用工單位,都將受到重罰。用工不備案最高罰兩萬。

    規定: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簡稱用人方)招用人員時,應當自招用人員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好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到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並提供相關資料。

    罰則:用人方未按期報告有關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用工不簽合同要付兩倍工資

    規定:用人方在招用勞動者時,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要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等內容。用人方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用人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罰則:對不按規定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每使用一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損害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一名童工月罰老闆5000元

    規定:用人方招用人員時,應核對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進行用工登記,對不滿16周歲的人員,一律不得招用。凡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必須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扣押勞動者證件,以及以各種名義對勞動者收取各種形式的抵押金、風險金等。

    罰則:用人方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以處罰。違反規定收取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500元罰款。不發勞保用品將被停産整頓

    規定:用人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産規定,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於新招用的人員必須在招用時如實告知崗位職業危害,實施上崗前安全生産教育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

    罰則:用人方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産整頓。(胡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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