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劉浦泉)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31日發佈並實施《北京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倒查及追究辦法》,對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倒查及追究的適用範圍、實施主體、工作職責及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的屬地監管責任。
根據這一辦法,以下四種情況追究政府及管理部門的屬地管理責任:一是經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通報或者市級有關部門查處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提供食品造成人員中毒甚至死亡,以及雖未發生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區(縣)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存在管理不當或者監管不力情況的;二是區縣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但沒有及時處理的;三是對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四是屬於《北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
這一辦法還規定,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工作,在調查過程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本級監察、公安及相關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責任調查組,對事故責任進行倒查,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倒查處理,應當請檢察機關參與調查工作。對食品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導致事故責任無法查明的,食品安全事故認定為食品生産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