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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王東明)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7月31日由民政部公佈,自8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根據形勢發展,主要在由民政部門進行傷殘撫恤的人員範圍、殘疾等級評定程序、撫恤金髮放等內容上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調整。

    我國現行《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于1997年公佈施行。民政部門目前負責84.4萬殘疾軍人、2.5萬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1萬傷殘人民警察、0.7萬傷殘民兵民工和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的傷殘撫恤。

    據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修訂根據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以保護傷殘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民政部門的行政行為為主要目的。

    與現行《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擴大了適用對象,增加了“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且不享受因公(工)傷殘待遇的人員”,並將現行辦法中“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修改為“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新《辦法》增加了時效、告知、公示要求,對各級民政部門完成本級工作所需的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民政部門收到評殘申請和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評殘條件的,均須給申請人出具書面文書;對認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在其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情況公示。

    新《辦法》增加了重新鑒定程序,即申請人或者民政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將進行殘疾情況鑒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改為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對殘情變化重新評定傷殘等級規定更加具體,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傷殘人員提高或降低傷殘等級;對撫恤金髮放更加以人為本,“出國或到港澳臺定居的傷殘人員仍可享受撫恤”。

    新《辦法》自施行起,現行《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發生的有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且不享受因公(工)傷殘待遇的人員”的事項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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