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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實施新規:保險公司須足額提存資本保證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 毛曉梅 王文帥)中國保監會7日稱,保監會日前根據保險法制定頒布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所謂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足額存入符合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辦法》提出,保險公司可選擇1至3家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1年。存放銀行應符合註冊資本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産率均達標、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與該保險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等條件。

    保險公司在一家存放銀行就單一幣種只能開立一個資本保證金存款專用賬戶。該賬戶內只能存放資本保證金,且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或等額外幣)。

    《辦法》提請保險公司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天內補存資本保證金。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若有變更資本保證金的存款性質、提前支取、轉存其他銀行,或者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等情況的,應事先得到保監會的批准。

    《辦法》已自8月2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後,保監會2005年頒布《關於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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