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屬於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還規定,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司法解釋明確,電力設備是指處於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
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