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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限權:突發事件應對法著力規範政府應急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李亞傑)這似乎是一對矛盾:應對處置突發事件時,如何做到既賦予政府強制權力,保證其有必要的、足夠的應急措施,同時又堅持在特殊狀態下依法辦事,最大限度地減少因行使應急措施而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

    顯然,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0日下午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從立法層面對這一問題給予了審慎的平衡。

    “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也不例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

    而保護公民權利,首先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從這個角度看,聯絡到當前突發事件頻發的嚴峻形勢,這部法律的出臺顯得尤為必要。

    來自民政部的統計數據稱,今年以來,全國各類自然災害共造成3.1億人次受災,因災直接經濟損失1264億元;安監總局的最新統計説,截至8月25日,今年全國因事故災難死亡60370人;環保總局較早前的一份報告顯示,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

    就在最近一段時間,各地又相繼發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和因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災難:湖南省鳳凰縣堤溪大橋“8·13”垮塌特別重大事故、山東省新泰市華源礦業公司“8·17”河岸決口潰水淹井事故災難、山東省魏橋創業集團鋁母線鑄造分廠“8·19”鋁水外溢傷人事故……

    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是增強政府的危機意識、增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透明度,切實提高應對處置能力,還是增強社會公眾的危機意識、自我保護、自救與互救的能力等,都亟須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範和明確。

    突發事件應對法在第一條中開宗明義,明確制定這部法律旨在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被明確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為了確保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的有序、及時,法律賦予了政府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採取必要強制性措施的權力。

    法律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可以“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則被賦予了“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等多項必要應急措施。

    如前所述,在賦予政府必要處置權力的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諸多剛性約束,以防止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我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越緊急、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汪永清表示,這部法律的主要任務就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為。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手段來加以處理。只有當這些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時,才能依照這部法律來採取措施。

    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應對處置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以選擇,必須選擇一種對公民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但法律同時明確,“被徵用的財産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在應對突發事件時,要確保公眾知情權的立法思想也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體現。根據法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佈”。法律同時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一度引起各界爭議的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早就在前一次的常委會會議中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對此,專家表示:“信息的發佈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從通過的正式法律文本看,媒體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

    這部致力於規範政府應急行為,促進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依法行政的法律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乃至社會各界,都提出了一個緊迫的任務:迅速行動起來,為法律的準確施行做好全方位的準備。

    新聞媒體應無償宣傳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田雨、崔靜)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要求,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應對法還明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應對突發事件應選擇最有利於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這部新頒布的法律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被徵用的財産在使用完畢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還明確,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支援,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此外,這部法律還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我國將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我國將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這部新頒布的法律還規定,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政府須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崔靜、田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法律同時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佈。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作出的規定,體現了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確保公眾知情權的法律原則。

    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行,政府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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