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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社評:讓地方政府承擔起治污的第一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1日   來源:工人日報

    一些大型污染項目並不是環保監管部門所能阻攔得住的,“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決策者往往為了陞官,把政績留給自己,把污染留給社會,把治理留給下一任政府,把後患留給老百姓。”因此,加強對地方政府在環保中責任的評估、監控,明確責任追究,勢在必行。

    據《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道,“痛心”、“揪心”、“沉痛”,是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的共同感受。“明確責任,加大處罰”成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的關鍵詞。多位委員建議,草案應建立行政問責制,進一步明確和加大地方政府對水污染防治的責任,同時加重對污染企業的懲罰力度,及時準確向社會發佈水污染事故的相關信息。

    在水污染事件頻發的情勢下,最高立法機關傳出的加強環保立法的信息令人振奮。據國家環保總局監測,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的斷面為劣Ⅴ類水質,全國境內江河湖泊70%被污染,約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乃至財産安全。與此同時,“舊賬未清、又欠新賬”,“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污染”,這些困擾環保工作的“頑症”在警示人們,治理水污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艱難。

    問題的癥結在於排污企業背後往往有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默許。比如,面對一些污染時間長、危害重的事故,我們總會責問環保部門緣何不作為、監管失職,但環保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往往承受著巨大壓力,有時甚至左右為難、有苦難言。再如,在不少地方,環保執法往往是“説起來高度重視、做起來難以落實”,有時甚至要為“招商引資”、“經濟增長”讓路,服從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還有,針對環境污染事件,國家環保總局人員往往需要跑到地方去檢查、處罰某些鄉鎮企業,地方政府的責任卻得不到體現……

    凡此種種現象説明,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在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中的責任、義務,已經到了一個重要關口。

    現實中,一些大型污染項目並不是環保監管部門所能阻攔得住的,“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決策者往往為了陞官,把政績留給自己,把污染留給社會,把治理留給下一任政府,把後患留給老百姓。”因此,加強對地方政府在環保中責任的評估、監控,明確責任追究,勢在必行。確保轄區內大氣、水流、土壤等自然資源的潔凈、質量和安全,應該被視為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員的“第一責任”。凡是任期內轄區內生態資源發生嚴重污染,或者被污染後一定期限內治理不達標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於那些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地方政府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執法不但要“罰到污染企業不敢幹”,還要讓那些縱容包庇、監管失職的官員付出足夠的法紀代價。

    只有從立法源頭上進一步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環保工作責任,讓地方政府及其領導官員承擔起防治環境污染的第一責任,才算抓住了環保工作的“牛鼻子”,才有利於促使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真正回歸到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軌道上來,從而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郭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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