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郝亞琳)國家質檢總局31日公佈並正式實施《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繼2005年《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後對缺陷産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又一舉措。
據介紹,這一規定在《産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了生産者生産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産品責任,明確規定了生産者是缺陷兒童玩具的第一責任人。
《規定》要求,對於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産者生産的兒童玩具符合我國有關産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但經過調查、評估認定存在缺陷的,生産者必須停止生産、銷售,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積極通過完善消費説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
《規定》要求,特別對於經國家監督抽查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兒童玩具,經確認屬於存在缺陷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責令生産者召回,併發布安全與消費預警。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這一規定是對我國産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這一規定的出臺,對強化兒童玩具生産者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玩具加工製作水平和産品質量安全水平,規範我國兒童玩具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對我國玩具産業發展具有有效規範的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