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0月17日電(記者劉翔霄)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辦法規定,消費者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山西藥品零售企業購買到假劣藥品後,可由購藥所在地藥監部門先行退付購藥款。
《關於對消費者購買到假劣藥品實行先行退付的辦法(試行)》規定,藥監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藥品予以先行退付:藥監部門已查實或已公佈的假劣藥品;已撤銷批准證明文件和批准文號的藥品;假冒藥品生産廠家的名稱或批准文號生産銷售的藥品;無批准文號、生産批號,未標明有效期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山西藥監部門提示,消費者購買到假劣藥品並要求退付時,應向藥監部門提供藥品零售企業開具的藥品銷售憑證原件(寫明藥品名稱、數量、金額、生産廠家、生産批號、售出時間等內容,並蓋有藥品零售企業印章),提供無污損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提供銷售藥品的零售企業名稱及詳細地址。
山西已開通“12346”藥品舉報投訴電話,消費者自購藥起10日內可向購藥所在地藥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經認定符合退付規定的,藥監部門應自舉報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消費者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先行退付的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