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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以人為本 體現公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鄒聲文、田雨)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開始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關內容一經報道,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存在問題:第76條規定不夠具體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護人身和財産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法律第76條體現的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處理理念立法思想,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但是,社會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於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也有反映,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對相關規定做進一步明確。”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

    “這一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白景富説,“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實踐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做了規定,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的不統一。”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規定,如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和行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有關專家表示,“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修改,就是明確怎麼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明確其承擔責任的比例。”

    立法依據:第76條源於民法通則

    為什麼根據現行法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要多承擔責任?有關專家表示,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民法通則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有關專家表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考慮到機動車相對於非機動車、行人而言,是高速運輸工具,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要承擔多一些的賠償責任。“如果是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以責論處,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這位專家同時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有人認為,“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實際上情況不是這樣的。

    “從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款就可以看出來,如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和行人有過錯的,法律已經規定可以減輕機動車的責任。”專家説。

    主要修改:明確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比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有關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保監會等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聽取了北京、上海兩地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修正案草案具體規定了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四種情形及具體責任比例: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這樣,既能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也統一了全國各地機動車的責任比例標準。”白景富表示。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確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準,原係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

    有關專家表示,這一標準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被社會上普遍接受和認可了,“除此之外還沒有一個其他的比例標準比它更有説服力,所以這次修改就採用了10%的比例”。

    此外,對於法律修正案草案是否確定80%、60%、40%和10%這些具體的比例,也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把具體比例寫入法律;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應進行原則規定,不應出現比例數字。”有關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確具體比例,有利於法律的具體操作。如果作原則規定,可能還要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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