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律師法有望月底出臺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李薇薇、劉奕湛)經過了初審、二審修改之後的律師法修訂草案,有望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經再次審議後通過。
在24日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了關於律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律師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據了解,今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律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修訂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同司法部等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地方進行了調研。
在9月28日和10月2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專門召開了兩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對律師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並同時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對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條款作了一些修改,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律師
任職期間將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李薇薇、劉奕湛)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進行三次審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對有關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限定進行修改,將原來的“不得執業”明確為“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據了解,律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執業。”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這樣規定,限制過嚴。為了防止律師利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身份從事訴訟活動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規定他們不得從事訴訟活動是必要的,但不應限制他們從事法律諮詢等非訴訟業務。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在律師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將這一款改為:“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