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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劉奕湛、周婷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強制法草案一審稿中對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規定,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草案對查封、扣押財産的期限有規定,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期限,應加以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在單行法中都有具體規定。因此,在關於行政強制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建議增加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強制法草案二審稿給“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數額”封頂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劉奕湛、周婷玉)河南有一輛吊車被查出欠繳養路費,其中欠繳本金不到6萬元,而滯納金卻高達49萬元。這一案件曾引起人們的爭議。

    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關注到了這一類現實問題,並增加規定對這一情形進行規範。

    修改後的草案明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等於對行政機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封了頂。

    行政強制法草案明確,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按日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實踐中由於有些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的義務,致使當事人未能及時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有時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非常巨大,應對這種情形加以規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比例已經分別作了規定,建議刪去“按日加處罰款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按日加處滯納金的比例不得高於千分之二”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行政強制法草案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執行罰款超過30日,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劃撥存款、匯款或者拍賣查封、扣押財物的方式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草案: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為三個月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劉奕湛、周婷玉)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修改了有關條款,明確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三個月。

    此前,行政強制法草案曾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規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制度,應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行政強制法相關條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法定的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草案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書面催告,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國務院法制辦提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怎麼辦?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我國擬立法禁止超範圍查封、扣押財物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劉奕湛)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範圍進行了規範和限制。

    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在發現違禁物品、防止證據損毀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一些地方提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的範圍,應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範圍加以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同時行政強制法草案相應地增加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或者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強制法草案:如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達目的 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劉奕湛、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後,印發各地和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要再採取行政強制,應對行政機關教育和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第六條進行相應的修改。

    行政強制法草案還規定,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以當事人的權益最小損失為原則,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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