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張曉松、杜文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日前聯合製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部門在打擊傳銷中的職責分工,同時要求各級工商、公安機關切實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記者25日從工商總局了解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工商機關依法查處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含有上述規定的傳銷信息的行為;為上述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為上述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傳銷行為;涉嫌犯罪的傳銷行為。
關於傳銷案件中的案件移送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明確:工商機關在查處傳銷行為中對於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中對於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傳銷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工商機關查處。
據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還對雙方在傳銷案件查辦過程中證據的保存保護、大要案件的聯合查處、暴力抗法的處理、完善查處傳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查處傳銷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協作發生的問題處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都有望切實解決兩部門在查處傳銷案件中的協作、移送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