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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強調: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部強調,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依法批准,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用所獲收益抵償債務。

   針對近來媒體關注的某些高校採取所謂“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問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30日強調,隨著高校擴招和高校資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用地規模也不斷擴大。部分高校在這一過程中産生了債務。為解決債務問題,一些高校打起“土地”主意,打算通過轉讓原劃撥土地,獲得土地收益用於償還債務。對此,國土資源部高度關注,一經發現,堅決制止。

   這位負責人強調,對於高校用地,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著十分明確的規定。高校用地為教育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劃撥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轉讓。對於一些高校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規定,要開發利用這類土地,必須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規劃確定可以改變用途用於經營性開發的土地,也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處置。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國家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財政部等三部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土地出讓收入絕不允許單位擅自處置。

   這位負責人表示,今後國土資源部將嚴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設用地。對於實際生均用地面積已超過國家現行規定的生均用地標準的高校,要求其今後的發展用地應主要通過調整現有建設用地佈局、盤活存量土地的方式來解決,暫不得供應新增建設用地。對於一些高校已供應尚未開發的土地,要求按照閒置地處置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置,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並儘快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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