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1月26日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日前通過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限制開發區或設區市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産開發的,最高將處200萬元的罰款。
條例規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産和開發活動;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産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項目;適度開發區內,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産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産開發。
條例規定,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産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准在限制開發區或設區市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産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