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李凱 陳斌華)國家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副司長潘海民28日在國臺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宣佈,為了落實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台灣同胞的政策措施,國家工商總局研擬了《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執行。
潘海民介紹説,根據《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可直接向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
他説,《若干意見》充分考慮了台灣農民開展個體經營從事農業生産的特點,對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模式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為台灣農民申辦個體工商戶開設“綠色通道”,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准予登記,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潘海民表示相信,這一措施的出臺,將為台灣農民到大陸有關園區設立登記個體工商戶提供法規上、制度上的保證以及便捷的服務。
在回答台灣農民在大陸哪些區域可以申辦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哪些經營範圍的問題時,潘海民説,截至目前,大陸共在11個省區設立了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其中,設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龍江的哈爾濱、牡丹江、佳木斯、大慶及省內所有農墾示範區,山東平度,陜西楊淩,廣東佛山、湛江,廣西玉林,上海郊區,江蘇昆山、揚州。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的有福建漳浦、山東棲霞、四川新津、重慶北碚。台灣農民可以在以上試驗區或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産品及農副産品加工業、農産品等自産産品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産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有關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具體事項,可以登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網站進行查詢。
關於在大陸申辦台資企業和台灣農民到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潘海民指出,主要區別有兩個方面:首先,登記的法律依據和登記的程序。台資企業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外資法》等。申辦台資企業,投資項目和合同、章程需要報經國家的審批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批以後,方可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申辦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縣、市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直接予以登記,無須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手續簡便。
其次,設立登記的條件不同。台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實繳時還需要驗資,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資金數額沒有最低限額,由申請人申報,不驗資,設立門檻比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