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該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否會導致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在該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該法施行前後,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如何銜接?針對這些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
並非單方面袒護勞動者
也給用人單位開了“口子”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搞“終身制”、造“鐵飯碗”,單方面袒護勞動者而壓制用人單位,會造成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果真如此嗎?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制訂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違法違規的或者因病、因傷等不能勝任工作的,還有經濟性裁員。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也給用人單位開了“口子”,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而且目前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該負責人還説,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甚至一年幾簽等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企業讓員工工齡“歸零”違法
“主動辭職”不改變“勞動關係連續”
近期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企業突擊辭退員工、要求員工“自願”辭職、把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工齡“歸零”、重簽勞動合同等現象。怎樣看待這種現象?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做法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用人單位採取這些做法,有的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誤解,有的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的是企業少數人借此謀取自身利益。這些把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工齡“歸零”的做法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要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勞動關係就是連續的,即使形式上採用“主動辭職”、“自願協議”等方式改變勞動合同,也改變不了“勞動關係連續”的事實,用人單位也規避不了法定義務。
年底前解除合同應依勞動法
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在明年1月1日前,即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該如何辦理?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如果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條和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以提出意見。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已訂勞動合同要繼續履行
法律實施細則正在制定
在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總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勞動合同法作了三項過渡性規定:一是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二是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三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法施行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為了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也將作出司法解釋。(記者 毛 磊 劉曉鵬 解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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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因病、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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