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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將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納入見義勇為範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哈爾濱12月6日電(記者 梁書斌)記者5日從黑龍江省委政法委獲悉,《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救火、堵決口、攔驚馬、搶救落水兒童等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納入到見義勇為的範疇。

    《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産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涉嫌犯罪的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樣就將警察抓犯罪嫌疑人這樣的法定職責,父母救未成年子女這樣的法定義務,保鏢救僱主這樣的約定義務排除在見義勇為行為之外,突出強調了見義勇為的非義務性。同時,將救火、堵決口、攔驚馬、搶救落水兒童等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納入到見義勇為的範疇,解決了以往只有“維護社會治安有功”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導致見義勇為界定過窄,相關人員得不到獎勵撫恤的問題。《規定》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將傳統概念中的“不顧個人安危、捨己救人行為”改為“救人行為”,以鼓勵人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採取靈活的方式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者勇施義舉之後,由於一些見證者不敢、不願出來作證,甚至受益人也不肯站出來提供情況,導致見義勇為行為很難認定,有的甚至無法認定,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為了讓每一位見義勇為人員都能夠得到應有的榮譽、獎勵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見義勇為的目擊者以及其他與見義勇為有關的單位、個人都有提供見義勇為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義務。”並在法律責任中規定:“拒不出證或者出具偽證的,由縣級綜治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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